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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本质及其历史作用

2007-5-6 13: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91| 评论: 0|原作者: 四川省成都戒毒劳教所(政委) 任鑫|来自: 司法网

摘要: 当前,在全国政法队伍中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无疑是对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的强化,法治理念、法律素质以及法制度的提高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五 ...
当前,在全国政法队伍中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无疑是对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的强化,法治理念、法律素质以及法制度的提高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依法治国;二是执法为民;三是公平正义;四是服务大局;五是党的领导。其核心是依法治国,本质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是法治所追求的价值,共产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障,这些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制思想、法制理论以及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学习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首先应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今天又提出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审视、反思、立法、执法、司法,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法治工作的全部过程及其各个环节。着力解决两个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即一是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还不完全适应;二是与扩大人民民主还不完全适应。特别强调四方面的坚持,即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二是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三是坚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四是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无不是对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继承和重大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标志着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理国家,是对各级党政领导的要求。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开展不仅是对各级领导的要求,而且是对全国各行、各业包括每个公民的要求,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这项活动无论从领导层面还是从普通公民,都要从思想认识上牢固树立法治理念,都要全面地系统学习和把握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因此,下面我就重点学习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本质及历史作用谈点肤浅体会:

首先要明确“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通常有三种含义:1、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史》书中的表述应该全面准确了解和把握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法律制度。2、指按照依法办理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方式、原则、制度,这是从狭义上、动态意义上理解的法治,在此意义上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的社会制度下不可能实现以法治国,因为他没有法治,只有在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下才有以法治国的可能。3、指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结合起来,协调运行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就是从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意义上理解的法制。对法治的理解也有两种不同的含义:1、指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法治主张,源于春秋时期管仲等革新家的思想,经战国时期的商鞅等发展至韩非时期的集其大臣,秦始皇以其为立国指导思想,大力推行。2、指西方的政治家、法学家提出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治国方式和理论思想,最早是由古希腊、亚力士多德提出的其主张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合政体,反对一人专制政“贤人政治”,与人治相对立。

一、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条件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念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奠定了理念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起共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但马克思、恩格斯在自己的理论中只是阐明了法的起源、法的本质以及法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中其他现象的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对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如何建设法制并没有提出具体、系统的观点,但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形成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后人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

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共第一代领导集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创者,他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早在1949年9月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纲领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当时中国人民的大宪章。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设想在中国建立一个比较理想的法制国家,并为此做出过巨大努力。1954年,毛泽东亲自领导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强调了宪法应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明确和正确的道路可以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同时,他还强调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

邓小平法制建设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是一脉相承的,从邓小平的法制建设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制理论有着深刻的理解在。例如,他在后来强调法制对经济建设的重要性问题上,就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与经济基础论述的阐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制理论的现实补充。邓小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给予了大部分的肯定,并吸收、借鉴了其合理部分。他的许多论证,诸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思想、经济法制思想都是对列宁法制建设思想深入阐述的其全理借鉴。对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所完成的我国法制工作,邓小平是持批判地继承态度,既肯定和继承了其合理部分,同时又将一些错误予以及时的纠正。例如在邓小平指导下制定的我国82年宪法,就是对54年宪法的肯定,对75年、78年宪法的错误的纠正。

可以说邓小平法制思想是在充分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法制建设的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实际发展起来的,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再创造。

(二)建国以后我国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历史依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毛泽东为领导核心的中国第一代领导集体,面对中国法制基础薄弱、人们法制观念淡薄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将法制建设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4月30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54年9月20日,由全国一亿五千万人参与讨论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以通过,国家根本大法的诞生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和毛泽东对国际国内形势估计的失误,加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党的指导思想陷入了“左”倾,并逐步走向极端。阶级斗争被盲目扩大化,同时社会上个人崇拜、个人专断之风盛行,法律形同虚设。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科学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法制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这就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得以形成的历史依据。

(三)改革开放和工作中心的转移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现实条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把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度地进行宏观调控,增强市场竞争。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逐步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需要有法律将已有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同时市场经济建设是全方位的建设,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领域的改革和调整都需要在法律的指导下有序地进行,社会迫切地需要健全的法制。这就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现实条件。事实证明,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的形成正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四)国际法制日渐趋同的大趋势,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朝代背景。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局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主题。在各国谋求经济发展,以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各个国家以及各种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加强立法,以更好的促进保障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得各国的法制建设与发展也在谋求平衡和统一,只有各国法律的相互融通才能更好地促进各国经济的相互往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行改革开放,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与国际的交流日益频繁,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就要求我们加强自身法制建设的同时,努力谋求法律与国际接轨。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制建设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总的发展加以指导,以避免法制建设与发展中的盲目性,这就成为邓小平法制建设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不断在实践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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