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跟随包工头在工地务工,若不慎受伤,是否有权要求包工头赔偿?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细致解释,双方对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包工头当场赔偿,案件圆满解决。 案件详情: 汤某是一名小包工头,唐某跟随汤某在工地做木工活,2022年3月,汤某安排唐某到田某家拆模板,唐某工作中因梯子滑动,摔下来不幸受伤,汤某随即送唐某去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唐某构成十级伤残。汤某垫付了医疗费后不愿意再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唐某遂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该案的法官杨洁结合案件细节和办案经验,多次找到双方耐心调解并以案释法,汤某最终理解自己作为包工头,与唐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唐某是提供劳务的一方,自己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唐某在工作中受伤,自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唐某也明白了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责任不能让汤某一人全部承担。随后,双方就责任比例的划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汤某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完毕。此案件顺利化解。 法条链接: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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