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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认定口淫、手淫、鸡奸等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2013-6-27 21: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88|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胡永平|来自: 中国网

摘要: 这两天,有关“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新闻报道和争论在网络上热传。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 ...
这两天,有关“提供手淫服务是否构成卖淫”的新闻报道和争论在网络上热传。据记者了解,早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就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

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 1995年8月10日)中认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批复强调了发生性关系的男女的“不特定” 性,且未限于男性给付金钱、财物,女性出卖肉体,较好的界定了卖淫嫖娼与其他非法性关系之间的界限,揭示了卖淫嫖娼的本质特征。但该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2月28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 2001年2月28日)所废止。后一批复认为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解释,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括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括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

目前,各地公安在执法中,都按这个批复对按摩店的色情服务者和组织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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