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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社区矫正干警的执法风险

2015-4-7 11:4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76|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法网

摘要: 近期,从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上看到四川、湖南、云南、重庆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矫正作为国家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尽管监管、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 ...
近期,从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上看到四川、湖南、云南、重庆等省、市先后成立了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矫正作为国家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尽管监管、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但他们必竞是罪犯,不仅潜在的危害因素依然存在,而且对矫正干警也存在不确定的人身安全威胁。四川等省、市成立社区矫正警察无疑会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带来很多有利因素。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立的一项刑法执行手段,在全国试行了十年,社区矫正制度对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至今没有《社区矫正法》,对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监管教育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尚缺乏法律授权。这给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作为国家级规范性法律文件,为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其条文规定较为笼统,具体操作难度较大。各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不断创新,屡屡突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本来含义,也因此进一步加剧了社区矫正干警的执法风险。如:各市、县把社区服刑人员按照矫、管表现分为严、普、宽管三个等级,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见面汇报的时间要求不同。这是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为便于矫正管理而制订的制度,但检察机关看法不同。他们认为:两高两部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每月见面一次,你们对部分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两个月、三个月见面一次,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悖,是违法行为。在今年的10月份,市检察院到我县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就提出了类似的看法,好在我们拿出来的“严、普、宽管”制度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否则难于圆场。

而今,个别省市司法厅(局)主动作为,大胆先行社区矫正警察制度,可谓应时而为。但是,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并无社区矫正警察这一人民警察身份。因而,社区矫正警察在具体的执法工作中,如何在提升自身形象和执法能力的同时避免执法风险,依然成为顶层领导机构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着手解决的问题。

随着国家重大刑事政策的改变,近两年来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增长较快。社区服刑人员类别各异,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职务犯罪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增加,导致单纯依靠基层司法所的监管教育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法律知识及人员经费保障的限制,难以做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稍有不慎就可能因为社区服刑人员的再犯罪,被检查机关追究渎职责任,这是其中之一。产生此类问题,主观上是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客观上,不客气地说是责权不相统一,你要求人家承担这责任那风险,你给人家权利了吗?你提高了人家待遇了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现实的工资与其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薪水无异,除了工资没有任何岗位津贴。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却履行与人民警察职责几乎一样的职责,接收、监管犯人,出现脱、漏管现象,还要进行查找。用我们的话说是“查找”,用公安、监狱的话是“追捕”。面对现实的压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难免在工作中带有或多或少的情绪:不做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说万事无忧,做了社区矫正工作,说不定哪一天丢了“饭碗”。

另外一个社区矫正是严肃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让一帮没有佩戴统一标识或工作服装的人去执法、去管理犯人,显得极不严肃、不规范,有损国家机关的形象。百色市检察院到我县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查时,没看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着制服,就连问了几次“你们没配发制服?”他们的言下之意大家可想而知。有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也看不起没有制服的社区矫正干警。王某某因滥伐林木被判缓刑,在我县德隆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在入矫仪式上,看到司法所干警肩上没有“豆豆”(警衔),入矫后没有按司法所的要求进行周汇报、月见面。司法所干警上门找他谈话、教育,王某某对司法所说“你们无权管理我,派出所都不管,你们来管?”。德隆司法所把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问题和知识给王某某解释了大半天,王某某才哑口无言,表示改正自己的错误看法,保证今后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再一个例子是:那坡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的干警到法院接收犯人,在法院大门被门卫拦住,问道“干嘛?”矫正干警回答“来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不知是门卫听不清楚还是别的原因,门卫又问道“你是社区矫正人员”,“…不是我,我是…”经过一番解释才进得了法院大门。假如,社区矫正干警有自己统一的职业服装或者明显的标识标志,就不会存在犯人“小看”和法院门卫的“误看”。个别省、市司法厅(局)率先成立的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和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作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和服务机构,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开展,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干警提供了平台,是值得推广的做法。

社区矫正作为法定的刑罚执行手段,参与社区矫正的干警享有执法权本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国家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的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明白“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理原则,何况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可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调查隐私等手段。我们现在所履行的矫正执法权,缺乏上位法的明确指引,很可能出现滥用执法权或者不敢执法的困境。如果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以此为由予以借题发挥,现在已经成立的社区矫正警察或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个人很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

如何严格执法和依法执法又不因此导致较高的执法风险,已经成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目前最困惑,也是今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难题。 笔者始终相信,社区矫正是一项极具前瞻性的罪犯改造方法,社区矫正警察这一职业前景远大。我们所期望的是中央有关机关能够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警察的身份和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就是明确不了社区矫正警察的身份,也应当明确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执法范围和应该享有的权利,实现责权的统一,以此破解社区矫正执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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