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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法律砍伐防护林 获刑六个月后悔已迟

2016-3-21 15:2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71|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佳广网

摘要: 良辰是广西那坡县的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祖祖辈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勤耕劳作,日子过得还挺滋润。归其经营管理的责任山也有十几亩的林地。但因良辰林地所属的地理位置特殊,被政府划为防护林。防护林是为了防止水 ...
良辰是广西那坡县的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祖祖辈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勤耕劳作,日子过得还挺滋润。归其经营管理的责任山也有十几亩的林地。但因良辰林地所属的地理位置特殊,被政府划为防护林。防护林是为了防止水土流失、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配置和营造的由天然林和人工林组成的森林。国家对防护林执行严格的管控,严禁滥伐、采伐等破坏性行为。良辰的林地上主要也是种一些杂木,虽然享受国家公益林补贴。但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仅靠这些补贴微乎其微,他一家的生活开销主要是通过务工维持生计。

良辰心想自己也就这点林地值钱,自己什么收入都没有,那点公益林补贴难以维持自己生计,他把乡里林业站工作人员经常的保护防护林知识宣传当作耳边风,把林业站长告诉大家的“私自砍伐防护林是违法行为”的话当作是哄骗老百姓。于是良辰便不顾后果的上山砍伐防护林并种上杉木,在他砍伐的第三天就被护林员发现并报案。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良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良辰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良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对林地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经济效益没有错,但关键是对什么样的林地、树种进行更新改造。良辰明知自己的林地是防护林,把法律当儿戏,把他人的劝告置之不理,其结果是被判了刑还罚了款,这教训太深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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