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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购物卡余额刷卡消费构成盗窃罪王某获刑三年七个月

2016-3-22 13:1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81|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那坡县司法局 黄国仙|来自: 佳广网

摘要: 王某是那坡县一家超市的员工,平时工作的任务是把商品清单录入超市网络系统。在工作中王某发现超市系统有一个账号拥有充值购物卡的功能,并且他所在的办公室里有一堆超市回收的购物卡,他便尝试用这个账号修改购物卡 ...
王某是那坡县一家超市的员工,平时工作的任务是把商品清单录入超市网络系统。在工作中王某发现超市系统有一个账号拥有充值购物卡的功能,并且他所在的办公室里有一堆超市回收的购物卡,他便尝试用这个账号修改购物卡余额,经过尝试他发现可以修改,并且可以像普通购物卡一样刷卡消费。发现这个秘密后,王某平时上班的时候趁没有人注意,便用账号将20张购物卡的余额篡改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不等,然后将篡改的购物卡拿给自己的爱人和朋友到超市刷卡消费,朋友刷卡消费后,再给王某低于所刷金额的钱。仅八个月的时间,被王某篡改的购物卡在超市消费数额达100000元。

案发后,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修改超市购物卡内余额供自己及他人使用,数额达10,6003.50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黄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全部退出赃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聪明反被聪明误,王某自以为作案做得天衣无缝。但他没有想到自己高明的手段还是被抓了,给自己络了一个盗窃罪的络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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