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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以广西百色少数民族革命老区为例

2016-6-25 16:3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94| 评论: 0|原作者: 广西百色市司法局 杨哲|来自: 佳广网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中,对加大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律师队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中,对加大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百色市是一个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大石山区、贫困地区、水库移民区“六位一体”的特殊区域。改革开放以来,百色市法律服务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越来越高。然而,百色市目前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存在总量严重不足、布局不均衡、结构不协调的问题。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仍然是百色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百色市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 资源供给不充足,公共法律服务缺少竞争性。

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和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对构建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需求的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传统的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服务方式、格局已明显滞后,呈现出不适应和不协调的局面。以百色市为例,作为拥有400万人口的地级市,现有律师229名、实习律师16名、公证员23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97名,法律服务力量虽然逐年有所增长,但是与爆发式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法律服务供给总量还是呈现严重匮乏的局面。

(二)资源分布不均衡,公共法律服务缺少均等性。

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的任务更艰巨,我市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市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基本公共服务服务供给能力依然不足,表现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方面,主要是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不合理,贫困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严重短缺。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律师资源配置为例,从人口律师比来看,目前我国每一万人口平均拥有1.6名律师,而百色市每一万人口仅有0.6名律师。截至目前,百色市共有律师事务所32家,律师229名,大部分都集中在百色市城区,农村法律服务主要靠基层法律服务所支撑。全市135个乡镇中,仅有44个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只配有1至2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服务项目以低端、小额、诉讼为主。无论是从机构人员的分布情况,还是从万人拥有的法律服务资源比例来看,农村跟城区的差距大,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保障缺少重视和规划,农村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农民群众遇有法律问题就近获得有效法律服务较为困难,难以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法律服务缺少积极性。

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决定政府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由政府主导、推动和实施。目前百色市大部分县(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设都是以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为主,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毕竟是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主体,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具有有偿性。目前开展的法律服务进村居更多体现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而农村地区大多交通不便,部分法律服务人员不愿到农村为农业、农民服务,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不热心、服务不尽心。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的瓶颈。

(四)少数民族群众法制观念不强,制约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运行。

在生产力提高、市场经济体系建立和众多政策的共同影响下,农村的价值文化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到学法用法的行列,当他们的权益遭受非法侵害时,也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进行法律救济。但也必须承认,封建传统文化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农民还存在畏官、畏权、畏富的思想,缺乏对法的信赖。此外,我国的法律救济制度成本偏高、效率低。农民没有过多的财力去聘请律师,不想把过多的精力耗在长久的维权路上。群众参与不主动,公共法律服务缺少互动性。

二、百色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城乡之间合理配置、科学布局,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协调机制,坚持统筹兼顾和“一盘棋”思想,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发挥司法行政各职能各部门的整体合力。

(二)构建政府主导、服务多元的协调机制。

创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关键在于在推进转变政府职能中,理清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在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有效利用市场机制的“三位一体”工作思路,探索建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供给机制。要大力加强市、县(区)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完善功能设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努力把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打造成为公共法律服务指挥、协调、处置枢纽。全面加强各级、各类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巩固司法所和乡村(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援助联络站(点)、律师法律顾问室、村组(居民小区)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服务载体,逐步建立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服务中心为枢纽,以“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法制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教育矫治中心、信息指挥中心为支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法律服务站点为纽带,以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一枢纽七中心”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站点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三)构建全面覆盖、布局合理的法律顾问网络。

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各行业和乡村法律顾问工作,通过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组织选派志愿律师、开展 “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等工作措施,加大政策、经费和组织保障力度,彻底解决部分县(区)无律师事务所、无律师的问题,努力实现律师法律服务全覆盖。强化乡镇“温馨之家·贴心服务”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律师蹲点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乡村(社区)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村民(市民)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切实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在全市推行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方式选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担任法律顾问,定期下村(社区)开展法律服务。通过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进村入户,零距离提供法律服务。

(四)构建功能完善、快捷高效的服务运行机制。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市、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市、县(区)司法局业务用房一楼设立法律服务大厅,中心设立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咨询等法律服务窗口,打造“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平台,为群众全方位的“法律超市”贴心服务。推动法律服务向规范化、制度化服务发展,建立健全律师、公证、基层法律工作者进村服务长效管理机制,强化法律服务职责,探索推行工作日志、工作对象满意度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实效。在全市继续开展“法律援助进万村”活动,构筑以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核心,在全市135个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行政村、农事村办服务站设立村级法律援助联系点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开通“12348”法律援助电话平台,让法援对象随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服务。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惠民措施,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法律援助圈,实现群众就近就地申请法律援助。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为农民工提供“零等待、零距离、零收费、零投诉”的“四零服务”,法律援助窗口服务满意率要达100%。

(五)构建运作规范、支持有力的经费保障机制。

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是建立与经济发展和政府财玫增长、与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支出增长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帮助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需要,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对各项基本保障经费按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在税收、社会保险和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行政公用经费动态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提高经费保障规范化水平。

(六)加强民族法治教育,提高民众法律素质。

积极开展法律进边关,倾力打造一条边关普法长廊、一条边关普法街、一条边关普法客车线、一条手机普法网络、构建一条普法骨干队伍链的“五个一条”边关普法品牌。建立“百色普法网”,运用新兴媒介,开通“法制百色”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平台,开辟新型普法新平台。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学生志愿者,深入贫困农村利用当地民族语言、民族山歌和其他民间艺术,以壮族三月三、彝族跳坡节、嘹歌节等多种形式开展贴近地方民俗的“法律进乡村”活动。通过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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