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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房产贷款百万 迟不偿还法院判刑九年

2016-7-1 11: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62|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杨阳 王晓影|来自: 佳广网

摘要: 被告人李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伙同张达(另案起诉)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以多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7万元。后李源还款18万,对剩余的109万元贷款未偿还。昨天(6月30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李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伙同张达(另案起诉)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以多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7万元。后李源还款18万,对剩余的109万元贷款未偿还。昨天(6月30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源在某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时,伙同张达(已判刑)利用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分别以张达、刘利、胡一珊的名义骗取银行贷款38万元、45万元、44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贷款审批下来以后,二人将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其中,38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源还款18万元,剩余109万元贷款至今未偿还。

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源到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文件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属自首,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见,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明确提出,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源在不能确保其和张达有能力偿还大额贷款的情况下,参与伪造贷款申请材料,明知房产抵押等贷款手续是虚假的仍然进行放贷,骗取银行的大额贷款后肆意挥霍,借款买车后又用贷来的款偿还私人借款,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称被告人李源对第一笔贷款中所提供的贷款材料是虚假的并不知情的意见,与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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