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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索赔偿 法官调解达协议

2016-7-5 10: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88| 评论: 0|原作者: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张海军 罗薇|来自: 佳广网

摘要: 雇员工地受伤,向雇主索要赔偿,雇主拒不赔偿后,雇员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7月4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在李晓华法官耐心劝说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二被告赔 ...
雇员工地受伤,向雇主索要赔偿,雇主拒不赔偿后,雇员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7月4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被告在李晓华法官耐心劝说下达成了赔偿协议,二被告赔偿原告汪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元,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汪某于2015年12月受雇到被告承建的工地上打工。工作过程中,原告在使用电锯时,不慎被工地上的电锯割伤,造成左手拇指开放性外伤、左手食指完全离断、左手中指大部分离断、左手环指开放性外伤,血管神经损伤等。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汪某多次找二被告协议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6122.80元。后经鉴定,原告汪某左手伤残等级为七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晓华及时对案件做了深入细致的了解,为化解矛盾纠纷,李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法官在庭前、庭后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工作,给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分析双方的过错责任,使原告认识到对于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同时也使二被告认识到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在受害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伤损失主要是由工程承包人承担。最终在承办法官和陪审员共同不懈的努力下,原、被告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相互谅解。至此,本案圆满画上句号。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成功调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赢得二被告对法院工作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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