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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执行实现权利 送锦旗致谢法官——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正执法解民忧

2013-8-16 07: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28| 评论: 0|原作者: 湖北当阳市综治办 高爱国|来自: 司法网

摘要: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来到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为执行局法官送来一面“执法为公、司法为民”的锦旗,感谢为其挽回了损失。2009年6月宋某驾驶的摩托车被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造成宋某二级伤残、护 ...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来到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为执行局法官送来一面“执法为公、司法为民”的锦旗,感谢为其挽回了损失。

2009年6月宋某驾驶的摩托车被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撞倒,造成宋某二级伤残、护理依赖为一级的后果,司机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决重型自卸货车车主黄某、挂靠单位宜昌某吊装公司及司机陈某连带赔偿受害人的损失517188.54元。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司机陈某正在服刑,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宜昌某吊装公司是无办公场所的皮包公司,在对车主黄某执行部分款项后,仍有26万余元的损失不能挽回。

执行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肇事车辆挂靠的宜昌某吊装公司是史某在2008年个人出资创办,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就是史某和其妻孙某的住宅地址;2009年,史某将10%的股份转让给妻子孙某,孙某成为股东兼公司财务。在调查公司账户时,发现执行前,该公司资金流动频繁,账户余额曾达到25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账户停用。进一步调查发现史某及孙某在宜昌购置了几处房产,经济状况良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公司资金帐外循环的情况。随着执行工作的深入,史某为防止法院执行部门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于2012年6月将其持有的90%股权转让给了自己的侄子史某,同时公司的法人也变更为史某,而史某户籍地在山东,其下落无从查找,而与史某的联系也被其“找我不起作用”为由推脱,案件执行再次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地。

看着宋某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现状,妻子周某心力交瘁,多次到法院询问执行进展。执行人员对受害人家庭的情况非常同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也多次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寻找案件的突破口。

2013年8月,执行部门再到宜昌寻找执行线索,在与孙某的交流中,细心的执行人员了解到:虽然史某已将个人名下的全部股份转给了侄子史某,但公司的实际所有人还是史某。掌握到这一重要信息后,执行人员迅速确定了执行方向:一是向史某讲明了申请人目前的状况,表明法院依法执行的决心;二是通过法院调查了解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相关人员施加压力。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这一笔执行款缓解了宋某和家人的生活困难,宋某的家属在领取执行款时激动不已,一再表示要感谢法院和办案法官。这起案件充分体现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是司法宣传的口号,而是烙印于法院干警的思想里,落实于审判执行的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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